新型毒品大多为片剂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新型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其“娱乐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毒”的本质,且同等剂量的新型毒品比传统毒品毒性和成瘾性更强烈,服用这些毒品会使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急剧上升、心血管功能衰竭,甚至导致死亡。
近期,东坡区法院受理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日,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向其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及“开心水”(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叶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
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东坡区法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
判决结果:
东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东坡区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700元继续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有话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的魔力不容小觑,只要你接触毒品,法律的惩处永远不会晚!禁毒之路任重而道远,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了解毒品的危害,做到知法守法,并要提高自身警惕性,做到洁身自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杨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