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挪用公款,这个村文书被判刑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5:52

4月2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1651136174(1).jpg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担任村文书期间,受当地镇政府的委托收取该镇会河村聚居点自筹房款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19年11月,马某将收到村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10.0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19年12月,马某将收到村民缴纳聚居点自筹房款中的2.49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另查明,2019年6月至8月,马某将收到的3万元聚居点自筹房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后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当地纪委投案。

法院认为,马某身为村文书,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收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聚居点自筹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认罚等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随着法院的宣判,站在被告席上的前村文书,露出了悔恨的表情。

作为村民选出来的村文书,是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望该案能给村干部们最直观的警示,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