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勇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勇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赵某勇退还的受贿款人民币57万元,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赵某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0万元,对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9.9999万元予以追缴。乐山市监委、四川省戒毒管理局工作人员等3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勇在担任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资阳强戒所)、四川省大堰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大堰劳教所)所长、四川省大堰园艺场(以下简称园艺场)场长期间,违反四川省原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于2008年4月印发的《四川省劳教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劳教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劳教局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之规定,于同年5月26日,在党委会会议上提议并讨论决定将现有企业资金对外投资,多次违规向他人出借资金2300万元,仅收回本金50万元,收回利息1176.508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073.4917万元。被告人赵某勇在担任资阳强戒所所长、大堰劳教所所长、园艺场场长期间,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03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00万元未归还。2013年至2018年,赵某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出借国有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赵某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营利或归还个人借款、购买房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赵某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赵 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