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工程师周某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周某任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员、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日常检查、施工安全文明评分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日常检查、施工安全文明评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屏山县纪委监委组织屏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重点单位岗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共68人到庭审现场旁听,通过此次“近距离”观看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让旁听人员能够直观感受到违法违纪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和惨痛教训,通过这一场意义深刻、震撼人心的警示教育课,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严守底线,筑牢方向,不碰红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