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叙永县一运管所长充当“保护伞”案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范叙 一瑶 发布时间:2020-12-24 11:59:41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前运管所所长李松充当“保护伞”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到现场旁听庭审。

    经叙永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明知其大舅哥张翼(另处)等人在叙永县境内、在叙永县及周边客运行业内有组织地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张翼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张翼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或打击。被告人李松及其他叙永县运管所相关人员(另处)与“张翼组织”相互勾结,为该组织扰乱、破坏叙永县长途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不法帮助。一方面在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上为该组织违规办理加班牌以延伸客运路线,另一方面利用运管所行政执法职权打压、排挤其他客运经营者,并包庇、纵容该组织从事超长线非法包车等活动,致使“张翼组织”逐渐发展壮大。为了让张翼等人组织的“稽查队”规避法律风险,李松还与张翼等人策划上访,以此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试图让党委政府同意“稽查队”以合法的身份参与运管等部门的稽查执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利,共计受贿44万余元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公司)办理客运线路牌、违规协调通过监督检查,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42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张翼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多次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松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对讲机六台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42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罗霞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