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借款8万元,当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8万元交付给了王某,2020年2月刘某再次向王某借款2万,并且出具前后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的借条,并且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清借款。后王某因为意外身亡,留下一套房屋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子小刘甲、小刘乙继承,王某找小刘甲、小刘乙协商还款事宜,均未得到妥善的处理,王某遂将小刘甲、小刘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刘甲、小刘乙偿还借款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主张小刘甲、小刘乙偿还其借款10万元,对于此主张小小刘甲、小刘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异议,但是根据原告王某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的事实,小刘甲、小刘乙辩称对此均不知情,但是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两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小刘甲、小刘乙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小刘甲、小刘乙继承了刘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异常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刘某所负债务,如果小刘甲、小刘乙不继承刘某的遗产,对于刘某的债务可不必承担。
(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