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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消委会公布2019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系列报道之二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15:21:24

3月10日,内江市消委会公布了2019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新购汽车出故障 消委快速把权维

【案情简介】内江市东兴区消费者林女士于2019年4月26日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2019年1月11日在内江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一辆某品牌的家用汽车,价格:97800元,2019年2月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发动机故障指示灯亮,且有不正常的减速现象,她将车开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检查维修多次后,仍无法排除此故障。为此,她要求商家全款退车、退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林女士在内江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的某品牌汽车,她认为该车漂亮、性价比较高,于是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了该车。2019年2月27日,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发现仪表盘上的发动机故障指示灯突然亮起,汽车有时出现不正常的降速,此现象持续2分钟左右,消费者立即将车开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公司检查后未发现故障的原因;2019年3月13日,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此问题,消费者又将车开到公司进行检查,仍然没有检查出故障的原因;2019年3月14日,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此问题。消委会认为,该车发动机故障指示灯有时亮说明发动机存在故障,对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时出现不正常的降速现象,且多次检查维修又无法排除此故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购车款97800元,退保险并补偿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三款二项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为此,消费者的诉求应当支持。

案例四:老人市场被摔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6月28日,消费者朱女士在东兴区某农贸市场买菜时,因地面有积水湿滑,不慎摔倒,当时市场的管理人员立即将朱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女士腰1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治疗。为此,她要求市场管理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朱女士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其家人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和医院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市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该市场负责人承认是当天因下雨市场地面湿滑导致朱女士摔伤,事情发生后,市场负责人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将朱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朱女士需要住院治疗一到两个月才能出院。经市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如朱女士住院医药费1.5万元-2万元,市场管理方承担1万元;2.如朱女士住院医药费2万元-2.7万元,市场管理方承担80%,朱女士承担20%;3.如朱女士住院医药费2.7万元以上,双方各自承担50%;4.由市场管理方补助朱女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每天130元,并一次性补偿营养费2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为此,朱女士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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