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到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对3个月前的这一事件印象深刻: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南通海门区一位73岁的“卖蔗翁”因被收缴待售的自种甘蔗而当场痛哭,引发全网关注。身穿“静通市容”制服的“执法”人员,也由此进入大众视野。
为此,刘守民将就此提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不得将市容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权“外包”的建议。
据报道,“静通市容”全称“江苏静通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此次行为依托的是《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容服务外包项目》,根据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中标公告,合同为期一年,价格1188万元。
刘守民认为,其中问题在于,“江苏静通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显然不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资格,其权力来源也并非有执法权机关的委托。同时,市容管理人员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扣押财物”,即行政强制措施。
刘守民介绍,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该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显然,本事件将‘扣押’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外包或变相外包给一家市容公司,是我国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而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类似这样的‘外包’或所谓的‘委托’,在全国各地并非个例。”刘守民告诉记者说。
为了提升市容管理水平,更为了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提升政府公信力,刘守民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首先,全面调查清理全国城市市容执法情况,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自身有条件的,不准外包市容管理服务;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环节严格审批,但凡涉及市容服务或管理外包的项目经费安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公开听证。
其次,组织进行统一调研,摸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关于市容管理执法和强制措施权变相外包的现状,限期整改;同时明确逐步减少直至消灭“临时工”的时间表,决不允许将违法外包的行为后果和经济损失转嫁给外包单位。
最后,对个别确需存在的服务外包项目,严禁越权执法,切实强化服务,明确外包公司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文明劝导、帮助服务等职责,其以“督促、应对、处置、整改”等名义变相执法的后果,应由责任行政机关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