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晚,易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文某撞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系向朋友邱某所借。文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136天,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文某将邱某、易某以及易某父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易某及其父母连带赔偿文某损失、邱某在过错范围内赔偿文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伤原告文某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易某应对原告文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邱某明知被告易某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出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文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易某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易某的父母,是易某的监护人,对易某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现易某已满十八周岁且有一定的收入能力,易某依法应在其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文某,不足部分,由易某父母赔偿。(郑晓亮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