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他们到了吗?我把钱带来了。”近日,在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发生的一幕令人动容,一名74岁的父亲来到法庭,主动替儿子周某还清借款,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邹某并连连致歉。邹某深受其感动,当即书写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历时3个多月的案件圆满结案。
这是怎么回事呢?被告周某向原告邹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未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多方走访未能联系到被告周某,遂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达相关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前,原告提供周某父母的电话,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其取得沟通,得知周某在外国,无法联系。其父母听闻儿子被起诉至法院,二老无奈叹气,但是认为欠款应该偿还,诚信不能丢失。
4月15日,周某父亲来到法庭,在合议庭成员的见证下,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老爷子,真是没有想到你们用自己的钱来替他还,我真是过意不去。”原告邹某收到钱后对周某的父亲这样说道。“没事的,是我们不好意思,欠了钱就应该还,既然他不来还,那么就由我帮他还。”周某父亲朴实地说。
法律上如何看“子债父偿”?“子债父偿”“父债子偿”在多数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但事实的确是如此吗? 并不是。“子债父偿”“父债子偿”这只是一种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和人们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但是它并无法律强制力。
从法律上来讲,本案欠款的主体是周某,还钱的主体也应当是周某。因本案不产生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形,周某的父亲并没有法定还款义务。
但是,周某的父亲自愿帮儿子还款,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债的加入”。周某父亲自愿帮儿子还款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这一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不予干预。(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