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春林主持,丹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会。
案情回顾:2021年1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驾驶川ZGQ080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金某某(系龚某某妻子)沿国道351线从丹棱县城区方向往蒲江县方向行驶。14时25分许,龚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齐乐镇红石度假酒店外路段时发生自翻,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和川**号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大队处理。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死者金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听证会上,张春林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归纳了听证会的议题。并强调检察机关办案要注意:一是刑事案件无小案,我们办案就是办别人的人生,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二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心中有群众,执法为民是我们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感受到司法的善意。
“我现在无比后悔,如果我没有疲劳驾驶,如果我没有突然恍惚,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我的妻子就不会离开我,我的的家庭也不会破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当场流下悔恨的泪水。
听证人员纷纷就本案议题发表了意见建议,均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丹棱县人民监督员朱晓燕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夫妻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实属不幸,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作不起诉的决定,正体现了法律虽是严肃的,法条虽是冰冷的,但执法司法者是有温情的,法律的温情也温暖了这个本就伤痕累累的家庭。”
“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并且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对龚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既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让社会各方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丹棱县人大代表祝学成说。
这是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开门搞教育整顿中办理的一个小案,案件虽小,但体现了将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案件,彰显司法办案的温度,诠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