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央视3·15晚会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本期《老谢说法》带大家了解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如何区分消费权益维护还是敲诈勒索?应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
第二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因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职业打假人。 当大家遇到“造假”“售假”以及“以打假为名”实施勒索时,可以通过邮件信函、全国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1234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