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只需出借银行卡 不需投入一分钱 “搭把手”帮助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 不劳而获 贪图小利 殊不知 这已经是在犯罪! 近日 峨眉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程某某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审理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我市某中学校在校学生,经他人介绍,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2年12月7日,程某某在他人全程陪同下,在峨眉山市城区多个银行营业网点,使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将转入卡内的诈骗所得资金17.25万元取现后交给他人并从中获利3600元。 2023年2月3日,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认为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他人取现以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缴纳了罚金。 庭审现场 考虑到程某某作为在校学生,该案审理中,选用了教育系统从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教”“审”结合,为被告人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做好思想准备。 同时,为了起到更好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作用,让学生充分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我院邀请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师生代表150余人到庭观摩庭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与旁听师生开展释法交流,旁听学生表示,通过近距离接触刑事审判现场,不仅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也认识到了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所带来的风险。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利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人员中,在校学生占了很大一部分。在校学生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和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知识不足,容易被小利诱惑误入歧途,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本次庭审观摩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网络犯罪套路“画像”,有助于增强在校学生防范网络犯罪意识、筑牢心理防线。 普法课堂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提示 希望广大学生、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 切莫因蝇头小利 买卖、出借、出租 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 一旦触犯法律 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