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词:银行卡、取现、网络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邀约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在隆昌市一酒店商量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网络赌博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每结算10000元可以获利200元,其中,冯某获利120元,并提出分别给钟某某和张某某80元好处费,钟某某和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提供的银行卡会被用于为上游网络赌博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同意,并于当日开始提供银行卡账号和新办银行卡并互相配合接收钱款入账、转款、取现和存现。次日,张某某又邀约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实施上述行为,郑某某在明知冯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会被用于为上游网络赌博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伙同冯某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其中冯某获利共计10000余元,钟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分别获利4000余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冯某等人共提供银行卡22张,入账流水共计2015314.48元,ATM机取现流水共计1408000元。公安机关已查明有1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11857.78元直接流入冯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二、裁判结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钟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上转入钱款是网络赌博犯罪所得,而采取在各银行卡中相互转账、提现、取现并将取出现金通过无卡存款散存到其他银行账户内的方式对上述犯罪所得予以转移,转移金额为111857.78元,属数额巨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因出现新的从轻量刑证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翔改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予以了维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不要以身试法,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帮助诈骗分子实施了犯罪,同时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时已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