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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巡讲之校园保护篇

来源: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漆彦妤 发布时间:2021-06-04 09:25:06

阳光小学组织了一场春游活动,老师带领同学们去户外郊游,可是活动途中,元芳走路不慎崴伤了脚踝,此时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此,学校、幼儿园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外、园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在组织校外活动前,应当制定应对意外伤害的预案,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发生崴伤脚踝、意外坠楼等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幼儿园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救助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此外,应将师生伤亡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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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是一名好学生,成绩优异,但由于不给小杰抄答案而遭到小杰报复,小杰纠集了一帮人一起来教训元芳,此时学校应该怎么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学生欺凌,以及如何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作出了规定。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生伤害,包括通过语言及网络方式造成受害学生精神损害的行为,属于学校欺凌。对于情节轻微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当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向被欺凌学生道歉,取得谅解。对于情节轻微但反复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欺凌行为,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且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可以依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行为矫治。

元芳马上要中考了,学校为了提升同学们的成绩安排了周末的集体补课,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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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负担。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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