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以下不适宜娱乐场所:
一、歌舞娱乐场所(KTV、迪吧、慢摇吧等);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网咖、电竞酒店等);
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仅限法定节假日进入);
四、剧本娱乐场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除外)。
上述场所经营方式及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娱乐场所是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请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用正确的的思想、高尚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出表率,树立良好家风,建立和睦家庭,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家长认识不足,出现带着孩子进入不适宜娱乐场所家庭聚会,在不适宜娱乐场所给孩子组织生日聚会等现象;甚至由于个别家长监管不到位,出现一些未成年人到酒吧、KTV参与有偿陪侍的情况。对此,请家长正确引导和丰富孩子的课余活动,发挥表率作用,不违反法律法规带孩子进入不适宜娱乐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课余生活,了解孩子是否有进入不适宜娱乐场所等行为,引导孩子认知不良网络游戏、邪恶动漫、不良小说、互联网赌博等带来的危害,增强学生自我约束意识,如有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教育。
在这里我们倡议各位家长,进一步担负起教育及保护孩子的职责,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四)《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3.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