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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生态环境“破坏者”变“守护者”

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 作者:彭波 发布时间:2023-08-16 10:13:58

2023年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宝兴法院在宝兴县大溪乡烟溪口村巡回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五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某通过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以劳代偿方式对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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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及被告人家属、所在地村民代表等30余人到场旁听,现场接受生态法治教育。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以来,五被告人先后数次互相结伙、携带枪支前往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的宝兴县陇东镇、宝兴县原明礼乡境内猎杀中华斑羚、水鹿、红腹角雉、中华鬣羚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多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中,4名被告人被查获非制式枪支6支(经鉴定,4支具有杀伤力)。

 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有重要功能。被告人岳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相互结伙猎杀野生动物,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本案五被告人猎杀野生动物的地点均位于宝兴县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其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五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

被告人岳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多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岳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五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判处五被告人分别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中,判处被告朱某某通过参加植树造林、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参照四川省全省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费用标准,以此抵扣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旁听人员和周边群众现场开展了“以案普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案例讲解、发放资料等形式,宣传了全国生态日设立的意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危害后果,宣传了生态环保法律知识,给大家上了一起生动形象的生态法治公开课。

大家表示,第一次近距离旁听了庭审,让我们更直观了解违法犯罪案例,增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我们会把今天学习的知识带回去,让身边的亲朋好友以案为鉴、遵纪守法,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宝兴法院将持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把能动司法贯穿在审判工作全过程,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办案+普法”“1+N修复方式”司法实践活动,持续探索生态司法的新路径,努力维护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片区生态环境,筑牢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绿色屏障,让大熊猫国家公园山更青、水更绿。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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