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雨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雨城区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19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处集团首要分子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集团重要成员及集团外其他人员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两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六万元到三千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出人头地,提高个人影响力、知名度,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之前已经形成的恶名陆续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自己身边。杨某某一方面在经济上、生活上对小弟施以小恩小惠,笼络组织成员,另一方面在思想上、行动上控制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杨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杨某某的领导、指挥和策划下。以逞强耍横、维护集团利益、提升社会地位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等手段在雨城境内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雨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案人员最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履行了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具体涉案事实进行了分组出示证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进行了详细答辩,针对庭审焦点发表公诉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认定杨某某等19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案的依法判决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准确、有力、有效打击涉恶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阶段,雨城区检察院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职责担当,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