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得以实现的情形。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现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通过改编案例诠释“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区别,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李某雇佣王某之子为其砍树,因李某未提供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安全措施,砍树过程中王某之子从树上摔下当场死亡。事发当天,王某与李某在当地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但此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王某催收未果,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向王某支付赔偿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了20000元,但此后分文未给,原告遂于2022年12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进一步核查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某58岁,长期租住他人家中,未婚、无子嗣,且由于患重大疾病于2023年3月病逝。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同时,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家中仅有一子,其子作为家中经济支柱意外死亡后,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的困境,执行法官遂帮助王某申请司法救助款2万元,尽最大努力缓解申请执行人困难,让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已死亡且无亲属,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名山区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坚持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理念,结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实际,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的生活困难,用司法温情实现了对“执行不能”的补位。
“执行不能”案件数量众多,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如若不理性看待不仅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还会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日常生活中还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同时,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甚至死亡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