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郑某醉酒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月21日,郑某向名山警方报警称其驾驶汽车在一处三岔路口发生侧翻,请求警方帮助。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路段宽阔平坦,怀疑郑某系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并带至当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因车辆侧翻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郑某不属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郑某有犯罪前科,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