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王某某就其承揽的四川省色达县然充乡派出所建筑工程中木工部分找到杨某某等三人,双方就开(完)工日期、工资标准进行口头约定。三人于2019年8月16日至10月中旬完工。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王某某应两次支付三人工资40000元,到支付日期时,三人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拒接电话,且不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3月,杨某某等人向雨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调查了解,杨某某等人给王某某做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证实其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并至今未结清申请人杨某某等人的工资40000元。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雨城区检察院庚即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杨某某等人起诉。法院受理后,采纳了支持起诉的全部请求事项,使三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在办理该案中,雨城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