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秦某等19人涉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22-11-29 11:04:24

11月25日,名山区法院采取现场+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秦某等19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秦某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对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其余4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该案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名山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1669691105792.jpg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秦某以提供开支、毒品等为手段,纠集被告人龙某磊、郭某源、郑某柯、郑某达等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抢劫犯罪各一笔,后龙某磊、郭某源、郑某柯、郑某达等人相继受到行政、刑事处罚。2020年以来,被告人秦某再次陆续纠集被告人龙某磊、高某辉、李某浩等人,以逞强耍横打压竞争对手、开设赌场或强行入股分红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逐渐形成“恶势力”组织,该组织采取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在名山区域多个茶楼,先后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单独或多次纠集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利用“软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安排、指使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现金1800余元;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现金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对恶势力组织成员秦某、龙某磊、高某辉、李某浩应当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阶段,名山区法院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职责担当,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公正司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黄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