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10月12日,名山区检察院对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2年10月4日驾驶车辆从新疆出发,于10月7日晚返回雅安市名山区。在此期间,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信息,未执行“入川即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李某某回到名山后,多次私自外出前往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影响极为恶劣。名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第一时间派员与侦查机关召开分析研判会,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介绍案件侦办情况,围绕特殊时期刑事强制措施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和案件办理效果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
下一步工作中,名山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司法合力,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坚决打击震慑涉疫违法犯罪,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李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