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芦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公益诉讼案,本案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护林员、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等旁听庭审。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没收涉案动物制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六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兴县境内猎捕野生动物后制成制品。同年10月29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搭载六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三瓶疑似野生动物血液从宝兴县出发向成都行驶,当行驶至G351芦山段时被芦山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车上所装载的6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和三瓶疑似野生动物血液属于三只毛冠鹿和一只水鹿,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共计60000元。2022年1月11日,李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府通路一骑马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某某处扣押涉案动物制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李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永久性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案涉毛冠鹿和水鹿被非法猎杀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并向社会公众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涉毛冠鹿和水鹿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猎造成了毛冠鹿和水鹿数量减少,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大环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护。
(刘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