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名山区检察院、名山区民政局来到法院对一起“事实孤儿”指定监护的案件进行了协商座谈,对妥善处理孩子监护问题,保障其生活基本权利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协调。
红星镇的高某与高某女同居期间,于2011年生下一子,取名高某子。2018年高某因病去世,高某女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高某子随奶奶生活。2022年6月,奶奶也因病去世,家里条件不好,生活困难,高某子叔叔等亲戚不愿担任其监护人,高某子独自一人在家中生活至今。
本案中,孩子父亲及爷爷奶奶已去世,母亲流浪下落不明,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监管和照看,成为“事实孤儿”,生活处于严重危困状态,如何解决孩子生活问题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事情。会上,名山区法院与检察院、民政局共同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三家单位认为,高某子母亲客观上不具有任何监护能力,且已走失,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高某子实际属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会上,三家单位对民政部门如何更好更快履行好对高某子的监护权进行了商讨,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步骤。民政部门表示将依法及时履行监护职责,确保高某子的生活、教育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让高某子健康快乐成长。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生活、学习等义务。但在孩子没有父母监护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照顾的监护职责。在履行职责存在一些障碍时,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保护理念。
接下来,名山区法院会加快落实指定监护的立案、审理工作进度,以最快速度依法及时作出生效判决,切实保护未成年“事实孤儿”的合法权益。
(何谐 张崚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