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提供执行,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阙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才在二被告承包的浙江省金华市孝顺镇的轨道工程(试验段)中做钢筋工。2019年2月13日,经过结算,二被告共欠付原告劳务费 3700元并约定了给付日期。因二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21年3月11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阙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8月 31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杨某才的劳务费3700元。因二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杨某才于2022年1月20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程序中,荥经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屋等进行查询,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尿毒症于2021年3月8日入院,同年6月2日出院,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人照顾,现因病无履行能力。法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也较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拟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中,荥经县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因病导致无经济能力,家庭条件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