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什么是执行不能

来源:荥经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30 11:11:23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提供执行,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阙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才在二被告承包的浙江省金华市孝顺镇的轨道工程(试验段)中做钢筋工。2019年2月13日,经过结算,二被告共欠付原告劳务费 3700元并约定了给付日期。因二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21年3月11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阙某某、杨某某于2021年8月 31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杨某才的劳务费3700元。因二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杨某才于2022年1月20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程序中,荥经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屋等进行查询,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尿毒症于2021年3月8日入院,同年6月2日出院,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人照顾,现因病无履行能力。法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也较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拟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中,荥经县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因病导致无经济能力,家庭条件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