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李某,这个钱已经跟叶某商量好了,我会还给他的!”
叶某于2019年给李某做工,完工后经结算工资共计11000元。2019年2月1日,李某向叶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3月20 日付清。期限届满后,叶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法院多方打听无被告下落,通过联系当地基层组织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拖欠劳动者工资要面临的诉讼成本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但审理时被告未出现,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李某在判决后电话联系法官,表示自己愿意还钱,但是确实经济困难,人在外地,受疫情影响,无法回来开庭,希望叶某宽限一些时间。
法官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与原、被告多次联系,双方关系缓和,约定会信守承诺支付所欠劳务工资,该案在判决申请执行前得以和解。
法官说法:劳务合同纠纷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约定支付对应的报酬。但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未进行结算,因此提供劳务一方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强证据意识,尽量通过书面形式保留相关证据。
在出现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先与接受劳务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通过缺席判决后,被告知晓判决内容,仍可就判决内容与原告方和解履行,若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法院判决。
(龙志印 周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