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可否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唐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公司应支付唐某借款372万元及利息,因公司未履行债务,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公司无财产清偿,唐某遂请求法院追加公司股东叶某为被执行人。叶某辩称其以45项知识产权完成了出资义务,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理查明,虽然在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有45项知识产权明细清单,但该清单上只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并无评估、审计机构予以确认,同时被告公司和叶某也未能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及相应知识产权证书。相反,根据法院依职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名下并无知识产权及相关专利,即叶某未能证明其已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完成了其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股东叶某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唐某履行债务。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