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跟着丈夫干工程,丈夫为了承包工程对外举债,但妻子未在借条中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马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妻子马某则无固定工作,主要跟着丈夫做工程。2018年,刘某因合伙承建某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400万元用于案涉工程,刘某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马某则担任该项目的安全员兼出纳。因二被告经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刘某借款用于经营案涉工程,马某在该工程中担任安全员兼出纳,故涉案工程是由二被告共同管理经营,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刘某一直从事建筑行业,马某无固定工作,家庭收入来源为刘某在外承包工程所得,涉案借款用于工程建设亦是为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结婚已近33年,故被告刘某的借款行为符合妻子马某的利益。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马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