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邀请他人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可以减轻赔付责任?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某免费搭乘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致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对驾驶人主张减轻赔付责任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
2021年5月17日,被告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免费搭乘原告邹某从叙永县城区沿321国道驶往正东镇方向,车辆行驶至正东街某村,晚某在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被告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晚某负同等责任;郭某负同等责任;邹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晚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事发当日因外出就餐所需而允许邹某无偿搭乘同行,晚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邹某受伤,其在该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邹某系好意搭乘关系,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判决依法减轻晚某30%的赔偿责任。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