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小编在此祝福所有妇女同胞节日快乐!学会保护自己是“女神节”最好的礼物,在这个特殊的节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中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法律知识点,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引导女性同胞学法懂法用法,让维权与爱同行!
反家暴,要维权!
家庭暴力只有一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不要对施暴者心存侥幸期待。《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让我们打破沉默,拿起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
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给妇女对性骚扰说“不”的底气,《民法典》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家务劳动不再“免费”!
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义务方可主张补偿金。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家庭主妇/主夫,长期与社会脱节,更容易成为弱势方,《民法典》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通过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的照顾,来实现经济补偿,推动实质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