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7月,卢某因购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房屋与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但卢某未按约支付贷款。2016年,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将卢某诉至龙马潭法院。判决生效后,卢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遂向龙马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卢某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房屋现由案外人陈某实际占有使用。经查明,虽然陈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签订了租房合同,但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后,法院以流拍价60.8万元以物抵债给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之后陈某依法应当搬离,执行法官向陈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腾迁公告》。
在该房屋交付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陈某沟通未果后,向陈某发出司法预警通知书,要求陈某在限期内腾空该房屋,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强大执行威慑下,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希望法院能够给自己认错悔改的机会,并主动找到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负责人,希望准予其能购买该处房屋。最终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泸州某银行龙马潭支行以流拍价60.8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了陈某,陈某全款支付了购房款。
鉴于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购买该房屋的方式,消除了妨碍执行的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王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