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拖欠马某心等7人材料费及劳务费共计90余万元,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宋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欠款;法院对宋某和王某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要求宋某于2018年10月20日前给付王某某材料款7.6万元。2019年1月,宋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月28日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名山区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宋某将自己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的一套商品住房以118万元价格售出,除去银行房贷、中介手续费等费用后,宋某实得房款66万元。宋某为使上述款项不被法院执行,让购房人付款时将66万元房款打到妻子银行卡内,后将售房款3万元交名山区法院,其余售房款用于个人其他开支。2020年8月以来,宋某明知该房屋已转让并已全额收到房款的情况下,仍多次谎称将房退还原卖房人后将退房款交名山区法院,且至今仍未将所涉房款交名山区法院。2021年4月14日,宋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名山区法院拘留十五日。宋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名山区法院将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相关线索移送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名山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立案侦查,后雅安市名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该拒执罪案的公开审理为契机,名山区法院开展拒执教育活动,依法传唤多名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警示教育、集中约谈,对被执行人进行以案释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实现,扎扎实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庭忏悔,希望能再有一次机会,以后一定积极履行义务。审判长向被告人以及旁听的被执行人详细释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拒执罪的相关规定和情形,告诫他们要自觉履行义务,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庭审结束后, 名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结合拒执罪案件的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约谈和警示教育,告诫到场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被执行人必将为其藐视法律、拒绝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被执行人接受教育后,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旁听和教育,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将汲取宋某拒执案的深刻教训,积极履行义务,避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下一步,名山区法院将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实现。
(撰稿人:黄敏 王双艳 摄影:张崚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