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构建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巩固我市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意见》规定,审查衔接工作机制适用于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审查、两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泸州市人民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意见征询、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会商通报、业务培训交流五种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项机制的具体要求,形成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合力。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中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进一步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