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李某某到芦山县龙门镇青龙场村付家营组河边钓鱼,20时30分左右,李某某欲从河边前往木材加工厂旁边的水塘继续钓鱼,在途径木材加工厂倒塌围墙处时,因李某某未收起鱼竿,鱼竿触碰到围墙上方高压线,导致其触电倒地,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急诊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起诉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供电分公司及木材加工厂,使用“撒大网”的方式来保障权利。本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在查明高压线的产权后,依法作出判决,最终由木材加工承担死者家属总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合议庭成员积极的向死者家属进行判后答疑,充分释明相关权利;与此同时,本院下派驻村干部也积极联系木材加工厂,进行判后答疑。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均表示不上诉,并且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11月19日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本法条规定了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划分界限。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可通过两种方式予以确定:一是通过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来确定;二是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来确定。本法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产权分界处。在日常生活中,电能生产、输送、及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设施及产权所有人。在本案中,出现触电人身损害纠纷后,原告起诉了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供电分公司及芦山县兴旺木材加工厂,将供电公司及用电单位一起作为被告,使用“撒大网”的方式来保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为经营者,此时产权分界处就尤为重要,为供用电的双方当事人提供重要依据。国网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方与芦山县兴旺木材加工厂作为用电方,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明确了产权分界处,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界定。本案最终确认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产权分界处,死者发生触电地点属于芦山县兴旺木材加工厂维护管理范围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