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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法院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活动

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09:22:50

11月9日,芦山法院禁毒法治宣传小分队,深入到双石镇开展全民禁毒法治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紧紧围绕无毒健康人生为主题,通过接受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普及毒品的种类、特征、危害等禁毒法律知识,加深村民对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种类、危害及涉毒后果的认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如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次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禁毒意识,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掀起全民禁毒热潮,为建设“无毒芦山”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芦山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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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案例1

被告人程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成都、雅安两地向罗某某、钱某、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0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6600元。2020年8月19日,办案民警在程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从其租住处和身上查获四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合计29.18克。经鉴定,上述四包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理由】

芦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同时程某系吸毒人员且具有吸毒、强制戒毒的前科劣迹,应当从严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36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案扣押的毒品29.18克、自封袋八包,红色苹果手机一部,电子秤两个,黄色笔记本一本,锡箔纸一盒,吸管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对于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多达139.18‬克,法院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充分发挥刑罚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势头。

案例2

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乐某在自己位于芦山县芦阳街道的家中先后5次容留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冰毒。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乐某预交罚金,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乐某二年内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此案,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容留他人吸毒无异于“帮凶”,更加害人害己,增强了人民群众防毒、拒毒、禁毒意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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