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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院检察官助理队伍培养机制研究

——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来源: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代一 发布时间:2021-08-25 16:48:59

2015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经过试点到开启,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牵住了司法改革中的“牛鼻子”,把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将产生“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模式。同时,也明确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体系。本文探讨改革背景下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队伍培养问题,以雅安市名山区检察院为样本,展开实证分析,探索检察官助理改革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应对与完善之策。

检察官助理概述

我国早在 2004 年提出检察官助理概念,到2015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3.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4.收集、调取、核实证据;5.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7.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从《意见》关于检察官助理职责规定来看,检察官助理工作具有明显的辅助性,即检察官承担司法办案的核心事务,检察官助理则是协助检察官完成与检察核心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向独任检察官或办案组织负责,是检察官最得力的办案助手。

目前,检察官助理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任职检察官助理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1.对不符合入额条件的检察员与助理检察员直接套改为检察官助理;2.从政法专项类编制中获得法律职称并符合检察官助理任职条件的书记员中,套转为检察官助理;3.通过公务员招录或检察官助理招录考试,直接取得检察官助理资格。依据省院司法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将检察官助理按级别划分为四级高级至五级。

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分析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实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以来,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工作职责等方式的转变对原来具有检察官资质的干警来说影响是全方位的。从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检察官助理并没有做好从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向检察官助理的角色转化与工作职能的再分配。

(一)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团队合力没有充分发挥

司法改革的初衷通过组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新型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办案责任,从而促进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但在实践运行中,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相互协作并没有完全达到理想的效果。

检察官助理较少,办案组织配比不足。该院共有各类编制总数36人,其中,政法专项类编制干警共28名,政法工勤编制1名,政法事业编制4名。目前员额检察官10名,而检察官助理共有12人。按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1:2的比例是不能充分满足基层院设置办案组织的需要。

检察官助理责任意识不强。虽然《意见》第17条第三款规定了检察官亲历性事项,即必须由员额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第20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助理的七个方面的职责,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办案者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之检察官助理工作的辅助性,导致检察官助理不承担案件的最终责任,出现“有人在干、有人在看”的现象。

独立办案资格取消致心理失衡。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员额制检察官办案以来,根据省院关于司法责任制与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相关要求,检察官助理均没有再独立承办任何案件。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方式直接导致原来有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身份承办的大量案件转移到员额检察官的身上,增加员额检察官办案量,这样的转型尤其对刑检部门影响较大。一些检察官助理没有独立承办过任何案件,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这样的设置让部分本有办案资质却未入额的干警在心理上与工作上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存在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等现象。

(二)检察官助理存在一定心理落差

司法改革人类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打造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但因为员额检察员的比例上限设置加上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导致原来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员和助检员从“台前”走向“幕后”,职级晋升、待遇保障等方面受到一定的程度影响,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待遇反差大。尤其是未入额的检察员而言,同为检察员的职称因为改革不仅角色转化为检察官助理,且从薪酬待遇方面存在的较大的差距,导致一定的心理反差。

另一方面入额晋升时间拉长。按照规定,检察官员额实行从严掌握,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 以下,加之之前转隶到监委编制数大于人员数的情况存在,全市员额检察官便存在超比例配置情况,而该院10名员额检察官,除检察长以外,员额检察官55岁以上3名(其中女性1名),54岁1名,其余全是80后,80后中年龄最大的是41岁,根据相关规定,担任三高或四高检察官职务的女检察官,年满60周岁退休,也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申请自愿退休,或者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申请提前退休。在4年、6年后先后会空出4名员额,如无其他情况,下一轮员额空出最快也是在19年以后。也即意味着,检察官助理及2027年以后入职检辅人员想入额或参加入额遴选资格考试的难度更是显而易见。

随着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办案组织,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首先找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晋升空间小。检察官助理的晋升,其方式方法参照公务员职务晋升,却没有领导职务的晋升,且晋升空间受职数限制,入额也受比例限制,因此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不能有较好的上升空间。

责任落实不到位。正因为检察官助理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影响带来的心理反差,致部门检察官助理在工作上态度消极、责任意识不强,对其约束缺乏责任追究方面的刚性规定,导致部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工作的不配合、不协调,在工作分工与事务处理上产生矛盾。

考核机制不完善。目前,在制订考核细则时,主要围绕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与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而检察官助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数据性的体现,检察官助理的考核结果依赖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成果,从而导致检察官助理未能完全体现其个人价值,容易导致部分干警心理失衡。

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的对策

检察官助理是员额检察官的后备力量,承载着未来检察机关的发展重任。基层检察院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检察官助理因司法改革与监察委员会转隶带来的心理与薪酬等方面的冲击,确保队伍不乱、办案力度不减,从职业规划、发展前景、职业保障等方面留得住人、用好人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与途径。

(一)明确检察官助理发展路径,提升检察职业尊崇感

一是增加晋升机会与途径。根据司法改革关于员额检察官的“进出”制度,当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后,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检察官助理经过遴选考试、组织考察等程序,可以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希望根据各地办案工作情况,适当调整员额检察官比例。而检察官助理作为员额检察官的辅助人员,通过一定时间的学习与锻炼,已经能够具备参加员额检察官遴选的基本条件,需要顶层设计在遵循司法规律下,统筹安排,协调推进,适当放宽入额比例。

二是处理好新旧法律职务任职衔接。要充分考虑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但在综合行政部门工作的检察人员回归业务一线的意愿,以增加相应的办案经历与提升办案经验。对于暂时还没有达到检察官任职条件的助理检察员,应当充分考虑其任职年限以及工作表现,在检察业务中加强锻炼。

(二)建议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对象,提升干警责任意识

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官职权清单明确员额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问责机制,但实际上,员额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虽然检察官助理不具备独立的办案资格,但其在辅助员额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从事的文书制作、卷宗摘录等所有辅助性的工作均会给员额检察官在研判案件时带来一定的影响。建议在制订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时,建立检察官助理责任清单,把检察官助理的工作职能细化至具体环节,明晰权责,并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提升工作责任意识。

(三)搭建检察官助理培优平台,提升干警综合能力

根据干警的年龄梯次、工作履历与阅历、岗位设置,对干警做好建档、培养、选拨等环节工作。因人而异,因才定位,根据干警的个人意愿与成长需求,实施“定制化”的培养模式。一是定期轮岗与“一人双岗”相结合的锻炼模式。把检察官助理全部放在办案一线,定期到不同部门轮岗锻炼,熟悉不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办案方式等,并在规定时间节点内进行考核。二是开展业务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主要模仿入额考试试卷内容进行知识竞赛,特别强化各种文书写作、公诉辩论等能力提升,提升干警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三是打造专业化、精英化人才。要在业务培训引进导师制度,以老带新,并提供外出学习与培训的机会,提升干警的专业技能。四是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性质与工作职责,建立不同部门的量化考核标准与内容,明确责任与任务,并最终作为考核、奖励、晋升、惩罚的依据,真正起到评价作用,激励每位干警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代一)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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