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警类妨害公务、袭警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不仅威胁到人民警察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损坏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2017年至2021年4月,我院共办理涉警类妨害公务、袭警等案件9件12人。分析发现,此类犯罪存在“三大”诱发性因素,需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
一是饮酒后情绪失控。有的犯罪嫌疑人饮酒后意识不清醒,在面对执法民警时情绪难以自控,和民警抓扯,甚至使用暴力袭警。如2018年办理的岑某、冯某某妨害公务案。执勤交警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石某(事后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进行正常执法带离途中,被告人岑某和冯某某(两人已饮酒)冲上前去抱住石某并称其两人为朋友,岑某、冯某某暴力推拉交警,语言威胁,阻碍现场民警执法。推拉交警过程中,致使犯罪嫌疑人石某脱逃,交警鞠某受伤。
二是违法违章后抗拒执法。有的犯罪嫌疑人违法违章后,为逃避处罚心存侥幸,通过冲撞交警等危险方式,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如2019年办理的李某某妨碍公务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因没有带驾驶罪、行驶证及戴安全帽,为逃避交警处罚,随即加大油门强行逃避检查,冲击交警检查点,交警陈某某依法拦阻时,被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拖倒在地,致使陈某某受伤。又如2021年办理的潘某某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经过交警检查点,执勤交警对其发出停车接受检查指令。为逃避检查,潘某某驾驶车辆冲卡并逃离现场。
三是瑕疵执法后引发对抗。个别民警因执法中言语措辞、行为规范等瑕疵行为,引起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心生不满,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升级,以致在对抗情绪支配下实施暴力阻碍执法。如2017年办理的骆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执勤交警程某某、辅警刘某某在对违规停放于此路段处的犯罪嫌疑人骆某某的车辆进行正常执法工作时,犯罪嫌疑人骆某要求程某某和刘某某出示执法证,程某某一直未出示其警官证,虽然辅警刘某某出示了工作证,但辅警没有其执法资格。导致骆某暴力抗拒、阻碍现场民警执法,并出手将执法民警程某某打伤。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重点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袭警条款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详细规定,通过网络媒体、电视广播、社区普法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提升法治宣传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同时,加强对涉嫌违法人员针对性教育宣传,教育遵纪守法、提高法治观念以及尊重国家公务活动的权威。二是提升公安民警自身防护能力。民警在执勤时,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公安各部门要及时增援协助,落实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加强自身保护,必要时合理使用械具,发生犯罪嫌疑人激烈反抗或暴力袭警的情形迅速制服犯罪嫌疑人。三是加强文明执法制度建设。科学运用执法记录仪、大数据等技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众的误解,降低嫌疑人对抗情绪,打造文明执法形象。四是严惩袭警犯罪。对公然藐视和粗鲁践踏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形成强大震慑。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