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近日,名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朱某某与毛某某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最终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被告人朱某某系雅安市石棉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该公司因国家政策关闭后享有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一直暂存于雅安市石棉县安监局(现石棉县应急管理局)。2017年的一天,朱某某因自己无法独立使用该笔资金,向毛某某提出通过捏造虚假设备购买事实提起诉讼,后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财政奖补资金套取出来供朱某某使用,并承诺事后给予毛某某好处,毛某某表示同意。
随即,毛某某配合朱某某完善了虚假设备购买协议和设备购买清单等事项。朱某某自行伪造了他人在设备购买清单上的签名。
一场虚假诉讼由此展开
2019年6月,毛某某按照朱某某安排,持朱某某准备相关证据向名山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煤业公司支付毛某某设备购买货款及利息。名山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庭审中朱某某代表煤业公司应诉并与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月,毛某某以煤业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事情的蹊跷之处很快被发现!名山法院执行局前往石棉县安监局对煤业公司奖补资金采取扣留、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被煤业公司股东知晓,随后,公司股东以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朱某某出资为毛某某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煤业公司股东向名山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请监督,名山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请并介入调查后,朱某某又指使毛某某和公司人员作出曾收到购买设备的虚假证言。2020年6月,名山检察院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名山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名山法院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调解书执行。2020年7月,毛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对他人证言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交本院,拟进一步证明设备来源和购买行为真实性。
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为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启动执行、再审程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属情节严重。
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朱某某与毛某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这种犯罪行为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说法
假借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不仅违背诚信底线、侵害他人权益,也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毒瘤”。虚假诉讼必须“零容忍”,重拳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黄敏 张崚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