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法院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切实将学习教育环节的思想成果转化为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民服务的实践成果。在办理张某兰与张某绿、张某荣、张某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审、执、基层组织联动,以办案与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收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一致称赞。
4月13日,芦山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兰诉被告张某绿、张某荣、张某红赡养纠纷案件,经调查,原告张某兰已近百岁高龄,因意外摔伤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三被告因护理及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不愿承担护理及赡养义务,严重危及张某兰的健康及生命权,先予执行迫在眉睫。执行法官收到移送执行的裁定书后,赓即制定执行方案,与案件审判法官、村、组基层组织联动,到张某兰家中现场了解案情,向张某绿、张某荣、张某红进行政策、法律宣讲,向周围的群众进行现场普法。张某绿、张某荣、张某红深受教育,无比忏悔,当场履行了案款,该案在一个工作日内圆满执结。
(芦山法院 黄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