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农民工欠薪讨薪的高发时期,辛辛苦苦打工,薪水没发,公司却面临倒闭,让他们苦不堪言,但是在讨薪这条路上,他们不是孤军奋战。芦山县人民法院着力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沟通联动,成功化解原告刘某、张某等11人诉同一被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1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期间,原告刘某、张某等人入职芦山县某公司,分别从事保洁、制鞋底、设计、保安、记账等工作,该11人工资均为按月发放,由于公司效益一直不好,公司从2017年初就开始拖欠工资。该11人分别于2019年年初陆续停止向公司提供劳务,期间,他们与公司产生劳务工资共计747270.4元。经多次追讨,公司于2019年12月给这11人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6月之前支付工资。到期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1年2月4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此11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被告系同一公司,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便利当事人,决定将11起案件合并审理。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张某等11人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差欠原告工资,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了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刘某、张某等11人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4727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芦山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时,为推进欠薪顽疾治理,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原则,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着力多元解纷,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坚决高效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