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小时后,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原告晏某请求与被告彭某离婚,准予离婚。该案是芦山县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第一案。
原告晏某与被告彭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1993年4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1月7日生育儿子。2004年左右被告彭某外出打工后就未再回家下落不明,未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因此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起诉要求离婚,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依法公告送达后,法庭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原告与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被告从2004年外出打工以后就未再回家,未再履行对家庭的义务,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遂当庭作出准予离婚判决。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