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非法捕鸟70余只,售卖30只!雨城公安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作者:雨宣 邓悦 发布时间:2021-01-06 09:45:36

不少人认为捕鸟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小事,殊不知,捕鸟可不是小事,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办的“程某某非法狩猎案”在雨城区碧峰峡镇开展巡回审判。该案被告人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微信图片_20210104151040.jpg

2020年7月7日,雨城公安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网上发布非法捕鸟视频以及卖鸟信息……”接警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森警大队赓即立案侦查,在分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并于7月8日将其抓获。在程某某家中,办案民警查获活体鸟29只,缴获黑色捕鸟网一副、木质弹弓一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鸟分别为白颊噪鹛18只、红嘴蓝鹊1只、灰胸竹鸡7只、白胸苦恶鸟3只,以上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为固定证据,办案民警前往雨城区碧峰峡镇、周公山镇、草坝镇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

微信图片_20210104151045.jpg

经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的《猎捕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在网上订做捕鸟网,分别在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凤鸣、名山区万古镇等地设网捕鸟,共捕获鸟类70余只,并将捕获到的画眉鸟拍成视频或照片附上出售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画眉鸟群,以每只1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卖画眉鸟30只,获利5000余元。嫌疑人程某某对自己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某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最终,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鸟类养殖活动;追缴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捕鸟网一副,木质弹弓一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二十九只活体鸟采取放生方式修复生态;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微信图片_20210104151048.jpg

在巡回审判当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林业局、碧峰峡旅游区管委会和雅安市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六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协作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致力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支持,形成保护野生动物合力。(雨宣 邓悦)

责任编辑:王菡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