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利用电鱼手段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判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了被告最严格的生态责任。
今年8月,张某某邀约丁某某、任某某等人在前域镇流沙河流域采用工具电鱼,被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和2.596kg渔获物。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损害,破坏了水体生物的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某等人还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庭上针对张某某等人行为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发表意见,指出电捕鱼是一种毁灭式“绝户捕捞”的捕鱼方式,相比一般的捕捞方式其危害更大,被电流击中的鱼非死即伤,侥幸存活的鱼无论成体、幼体,基本失去交配、产卵、孕育等繁殖能力,鱼类因此遭遇的是灭顶之灾。同时,电捕还将导致水体内大量微生物群体性死亡,破坏水体食物链结构,鱼类等其他水生物也会因食物链断裂而死亡。电击方式捕鱼的行为,毁坏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消弱了生态环境动态平衡。本案渔获物中的受损鱼种山鳅、福建文胸鮡、红尾副锹、宽鳍鱲等鱼种目前尚未突破人工繁育技术,无法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鱼类天然种群数量,仅能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且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其恢复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捕捞带来的收益。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汉源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的“8.5”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修复建议方案,提出张某某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在汉源县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三名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12862.23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承担专家认定费3000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汉源县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中,采用禁用的方法在天然水域捕鱼,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侵犯公共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严打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是时代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严格生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