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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莫觉捕鸟没关系,非法狩猎也判刑

来源:雨城区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9 18:45:17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养鸟,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赔偿生态修复费9000元,用于雅安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用于生态修复;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开庭完毕,参与庭审人员又来到雅安市碧峰峡动物园,对扣押的29只野生鸟类进行野外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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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赵锋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陶涛、副检察长羊辉出庭履行职务。该案系雅安市雨城区法、检三长同庭履职的案件。那么,这具体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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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牟利之余,频频对野生鸟类下手也犯罪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程某某在网上购买捕鸟网后,分别在雅安市雨城区凤鸣乡大元村、碧峰峡后盐村、名山区建山乡徐家沟、牛耳弯、大河沟、万古乡朱家沟设网捕鸟,以100元至600元价格在微信朋友圈和画眉鸟群进行销售30只,牟利五千元。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程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活体鸟29只。经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野生动物物种鉴定:29只活体鸟分别为白颊噪鹛18只,红嘴蓝鵲1只,灰胸竹鸡7只,白胸苦恶鸟3只。以上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狩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就属于违法行为,20只以上的就可以刑事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生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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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有些人或许以为捕获几只小鸟没有什么关系,但其实任何捕获、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追究刑事和民事生态修复赔偿责任。鸟类是人类的好朋友,古往今来,许多文人墨客诗、文间都体现了爱鸟之情和护鸟之心。保护鸟类、爱护鸟类是维持大自然多样性的内在要求,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鸟类资源进行保护。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法律底线。住在地球村上,我们要时刻谨记着,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也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责任编辑:王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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