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名山法院走进辖区百丈镇王家村,在案发地对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巡回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等一切捕捞活动;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400元;在雅安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当地上百名群众旁听了案件。
2020年3月1日,雅安市名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发布通告,规定:春季禁渔期为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秋季禁渔期为8月20日0时-9月25日24时,禁渔范围为全区所有天然水域。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5月2日晚,朱某某、胡某某使用自制的电捕鱼设备在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王家村13组万寿桥处的临溪河内捕鱼,共捕获野生鲫鱼、鲤鱼、鲢鱼和小杂鱼共计44条,合计5千克,2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名山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扩大庭审教育警示效果,提高群众对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知晓率及参与度,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庭审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两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今后将积极向身边亲朋好友宣传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是保护资源环境的长远之举。十年禁渔,能够对许多濒危物种起到保护作用,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
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联合进行了“十年禁渔”的法治宣传,审判法官对长江“十年禁渔”公告的背景、历史意义、最新政策等进行了解读,列举了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区级相关部门向现场群众发放环境资源保护宣传资料,让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全民参与意识,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十年禁渔,保护长江。愿得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这是一份守护,是一份约定,名山法院邀你共同守候!(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