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棉县院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中,坚守生态红线,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三年来,共受理县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20 件30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件6人,非法狩猎案1件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3件3人,滥伐林木案5件5人,失火案6件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件1人,非法采矿1件1人。
树牢“证据本位”的证据理念,以证据为核心办准办好案件
一是加强提前介入力度。对涉嫌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案件,做到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如阿木某某等七人非法狩猎案中,因为涉案人员较多,证据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主,各犯罪嫌疑人在一些关键细节上的供述存在不一致或无法查实的情形,为了依法办案、有效打击犯罪,我院在县森林公安局商请提前介入案件后,就狩猎现场的勘验、人员分工、对“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的认定、猎捕器鉴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取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本案证据体系,为案件最后的办理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二是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往往存在不易发现、取证困难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很多行政法规、当地政策,需要办案人员厘清各种法律关系,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候还要积极行使补充侦查权。如在办理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办案人员先后到县发改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了解小水电审批流程,石棉小水电相关政策,实地走访了案件现场,通过亲历性审查增强承办检察官的内心确信。三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放松。在办理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对损失的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在办案中,高度重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对检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正确,检验鉴定的结果或结论依据是否确实充分、科学可靠进行论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予起诉。如在办理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经两次退查仍无法核实陈某某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观明知,甚至不能排除他人收购的可能,遂作出存疑不诉决定。
树牢追求极致的办案理念,促使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是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标准,在每一起案件中彰显检察担当。如在办理雷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就石棉县水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现状、存在问题等向党委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提出改进保护水生环境资源的宣传和渔业执法的建议,建议石棉县渔政、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强化对石棉县水域的日常巡逻检查,形成打击合力,案件的办理和后续社会治理的建议,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二是跳出就案办案的狭隘思维模式,把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办案的最终目标。如在对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作出存疑不诉决定后,针对案件中在经营性场所发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形,反映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已客观形成,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石棉县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建议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法纪。
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对内加强与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对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增强环境治理保护合力。一是打好促进生态修复“组合拳”。将刑事案件的办理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在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后3日内通报民事、公益诉讼部门,为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提供案件线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综合考虑提出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二是深化“行刑衔接”作用。着力在监督上下功夫,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努力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全覆盖。石棉县院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石棉县“两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把“两法衔接”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加强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的立案监督,并由石棉县院进行考核。如引发了广大网友高度关注的“汉源湖疯狂电鱼案”,石棉县院收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介入此案,指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及时发出公告,回应群众关切。三是加强类案指导监督。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同时,注重强化法律监督,多次开展业务指导和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依法打击损害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如在办理滥伐林木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案中,加强类案的分析总结,及时将此类案件的取证进行要求传达到侦查机关,对证据提取、作案工具处理、生态恢复等提出意见,促使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提升。
树牢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理念,确保环境保护深入人心
积极履行普法责任,持续推进“法律七进”活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多措并举,营造宣传效果。利用“三微一站”等宣传平台,通过制作宣传标语、警示牌、拍摄“生态检察”专题视频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二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模式,以图文并茂、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入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民族村开展多层次、覆盖广、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如石棉县院办理的周某某、李某、何某某三人滥伐林木系列案,反映出当地存在大量农民砍伐自留山林木种植果树的违法现象,为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建议法院到案发地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开庭,让老百姓零距离感受庭审,并通过法庭辩论环节,现场普法,向老百姓解释“为什么砍自己林地的树是犯法”“为什么砍了树又种上树还是犯法”等群众关注的问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