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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法院第三起涉恶案件一审宣判17人获刑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20-07-06 09:19:48

7月4日,名山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对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名山区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三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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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冯某某以提供生活开支、住宿和毒品等为手段,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郑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冯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冯某某的领导、指挥和策划下,以逞强耍横、维护集团利益、提升社会地位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等手段在名山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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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积极参加和邀约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冯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名山区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3件32人,现已全部审结,所有被告人全部判处实体刑。今年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名山区法院在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努力实现“案件清结”目标,确保黑恶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黄敏)

责任编辑:李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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