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张扣扣”案出发,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人们合法权益受损时所采取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私力救济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法律和正义的关系进行探讨,得出法律是正义的最终防线这一结论:正义可以运用道德进行调整,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法律进行确认和保护。
一、“张扣扣”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 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扣扣作案后潜逃。2018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2月17日,自感逃跑无望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获死刑。本案自宣判以来,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其中不乏关于法律和正义的讨论。
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中提出一个概念:无知之幕。即假设社会上所有人共同在一个巨大的幕布后面制定规则,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其中会是什么角色,也不知道自己会受到何种惩罚或奖励,这时,所作出的决定或制定出的规则,才是正义的。简而言之,只有当所有人都不清楚自己的角色时,才能知道什么是正义。将“无知之幕”的设想带入本案,则是,每个人都对于是否该判决张扣扣死刑发表意见,当大幕拉开,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张扣扣,也有可能王家父子中的一位。也许某甲认为应该判决张扣扣死刑,拉开大幕,恰巧他就是张扣扣,而某乙认为不应该判决张扣扣死刑,大幕拉开之后,他又成为了王家父子,如果结果是这样,那么之前所做出的决定还能否被执行?
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我国法治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上述问题,仍然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而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设想也无法成为现实。但社会需要规则,也需要正义,在人们权益受损时,采取的救济方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发生了变化,从私力救济为主逐步转向公力救济为主。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私力救济在人类还处在氏族社会时就已经产生,经历几千年的变迁,在当代社会作为一种游走在公力救济边缘的救济方式,仍然在社会的某些部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辅助公力救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在法治社会下,私力救济也必须装进法律的套子里,才能够获得支持和维护。
本案牵涉张扣扣母亲之死: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之后虽然两家并未发生其他冲突,但张扣扣仍旧怀恨在心。前案已经借助公力救济得到了妥善解决,公力救济的设置即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法律这种救济方式下,若是张扣扣对于案件的判罚不服,可以再次寻求公力救济——用上诉的方式申请第二次审理,但是他没有选择“用尽公力救济”的方式,而是违背法律进行私力救济,以报复心理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三名被害人,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救济的范畴,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故意杀人并且手法恶劣,根据我国的刑法精神和刑诉法的相关法条,笔者认为张扣扣的死刑判决是完全符合社会正义的。
三、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很容易能够体会什么是正义,遭遇不正义的事件或待遇时,也能很直接地反应出“不正义”,但是,正义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概念和规则,因为正义是相对主观的,是每个自然人的内心感受,对事件和情况的价值判断。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此外,思想家们对正义也做了许多探索和定义,总的来说,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可见,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前提。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回到本案始末,根据罗尔斯正义原则其一,张扣扣之母被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自由和权利,这种情况下,张扣扣之母遭遇到了不正义的事件,但由于王正军时年仅17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对王正军以死刑判处来迎合我国古代“杀人偿命”的说法,而是从现代法律精神出发,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恰恰是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促进正义的作用。在后案中,张扣扣杀害了王家父子三人,所为是之前已经得到正义判罚的案件,可能从他本身的正义观点出发,这是正确的,毕竟“杀母之仇,不共戴天”,同时为人子女,笔者也能够理解他的心情。但这并不是寻求救济的方式,而是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安定,打破社会正义的做法。如果本案以前案为感情基础而受到了从轻处罚,这才是对社会正义的再次破坏,让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任,认为只要符合自己个人的正义观念,可以随便寻求违背法律的私力救济方式,这无疑让法律和法治社会失去了公信力,也让社会大众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担忧的情绪。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保障正义的最终防线。如果一种行为不符合道德、不符合正义的观念,它不一定违反法律;但是如果一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那么它也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正义的谴责。比如某甲盗窃某乙一支钢笔,中华民族有一传统美德叫“诚信”,盗窃哪怕一针一线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时钢笔是某乙的劳动所得,某甲据为己有,也不符合社会正义。但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标的额小,并且没有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力救济进行解决。而如果某甲盗窃的是属于某乙的10000元人民币,这种行为就成为了一种明显的盗窃罪。因为标的额巨大,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人们有可能会因此产生不劳而获的投机取巧心理,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进行对某乙进行公力救济。、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社会需要法律,来成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屈嘉琪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2016级法学硕士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