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妨
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法院的重要部署,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全市法院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制造、传播谣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一律从严从重判处。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向他人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导致疫情蔓延、扩大或他人受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四. 明知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 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隔离治疗, 而拒绝配合, 妨害传染病防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缠闹,或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谩骂,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六.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七.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聚众起哄闹事,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生产、销售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 诈骗公私财物;或者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 入户盗窃的;或者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者亲密接触者情形,对他人进行恐吓、要挟或者威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二.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四.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六.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控规定,非法处置已经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弃物,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七.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形,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特此通告。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